法律人不可不知的20条司法经验
以下20条是资深法官审判经验的提炼,透过深入浅出的文义法理辨析,为刑事法律人提供办案参考和指导。作者于同志法官拥有十几年审判经验,并且笔耕不辍,矢志为刑事实务工作者和理论研究人士,提供鲜活素材。
作者 | 于同志 最高院法官、法学博士
来源 |《刑事实务十堂课》法律出版社
1.审判实践中对以下几类案件尤其要加强矛盾化解工作:(1)涉及群体利益或涉案人数众多的案件;(2)敏感性强、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;(3)当事人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;(4)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案件。
2.所谓裁判身份意识,就是作为一名法官,要自觉地把自己当成裁判员,不能当观众,更不能直接当选手。裁判是什么,它是法官运用法律在法定程序中解决特定矛盾纠纷的过程。
3.(谈主持庭审体会)法庭上只要控方或辩方提出自己的主张,法官就应当立刻询问另一方是什么意见,在另一方没有发表意见之前,不宜主动表态、引火烧身。
4.(面对一般与特殊的决断)司法工作中应当多强调一般规则,少一些特事特办。………当法律程序与法律实体发生冲突时,可以适度强调程序优先。
5.要把裁判标准与裁判结果或裁判效果分开看待。个案的裁判可以也应该追求“三个效果”的统一,但是其裁判标准只能有一个,那就是法律规则,不能抛开法律规则来谈裁判、谈裁判效果。
6.司法的最大公约数,最终要体现在裁判对这个社会、这个时代的引领价值。……而一名法官能够几十年、上百年后仍能被人们铭记、惦念,一定是因为一份署着他或她名字的“伟大的判决”,这样的判决因引领社会、牵引时代而拥有了穿越时空、经久弥新的魅力。
7.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,就是要强化审判对侦查、审查起诉活动的引导和制约。
8.如果我们把眼光再放长远一些,一个国家的诉讼活动何以“以审判为中心”,它必然要建立在高度发达的法治之上。比如,司法官队伍素质普遍较高,司法裁决具有足够的权威,确立了法院“守护宪法和法律”的职能,法院成为“各类纠纷的最终裁判者”,司法官独立司法,只服从法律等。
9.(谈质证的效用)我们主要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而召开庭审,千万不能把庭审搞成一场秀,个人角色流于“表演”,应当有鲜明的“问题意识”,力争把案件的问题暴露和解决在庭审中。
10.被告人翻供并不可拍,关键是要加大证据审查力度:一要看怎么翻的,翻供内容是不是具有合理性;二要看怎么辩的,辩解是不是具有合理性;三要看此前是怎么供的,与事实细节能不能对得上(应注意区分“先供后证”与“先证后供”的情形);四要看什么时候翻的,翻得越晚,往往越不靠谱;五是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,等等。
11.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,不能判断,就不是合格的司法官。
12.具有法治建设意义的个案裁判文书往往具有判例价值,具有指导作用,如同晴朗夜空里的耀眼星辰,可以为后来者指明前行的道路。
13.裁判文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治水平最直接、最鲜明的体现,它可作为评判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治水平的最佳样本。
14.裁判文书是司法公共产品,不是个人的学术作品,所以,个体性的追求应当有所节制,不能舍本逐末。……作为司法公共产品,制作裁判文书的最直接、最主要的目的应在于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接受裁判的结论,所以,裁判文书的服务对象应首先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。
17.刑事裁判文书的正文部分如何谋篇布局,应无固定做法。但是基本要求是结构科学合理、逻辑脉络清晰。概括地讲,正文的表述结构大致有以下三种形态:(1)控辩审内容分列,一次性表述;(2)一事一控一辩一认;(3)综合模式。
18.(谈职务罗列)在受贿案件中,有的被告人具有多个职务身份,但是仅利用其中部分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,则未被利用的职务可不予标明。
19.(谈法律意见)第一,表述控诉意见不能局限于起诉书,应当以公诉人在庭审中发表的意见为准;第二,对指控意见表述不当或者存在内容遗漏的,应当在庭审中加以明确;第三,注意对量刑情节的表述。
20.对因调解成功或者达成和解协议而从轻判处的案件,裁判文书中一般不宜表述被告方的赔偿数额等具体情况,裁判理由应着重从被告人认罪悔罪、积极赔偿以及被害人予以谅解等方面加以论述,避免引起“花钱买刑”的误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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